餐饮油烟扰民,经营者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广铁中院案例)

一、案件背景

广州某小区一楼临街商铺开设餐饮店,营业期间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楼上住户苦不堪言。住户多次投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停止营业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法院认定

广铁中院审理认为:餐饮店位于商住综合楼且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油烟排放未经有效净化处理,超出相邻关系容忍限度;对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宁造成实质影响。构成相邻污染侵害

四、判决结果

餐饮店须:立即停止向小区内排放油烟;在油烟净化设施达标前不得开展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赔偿住户油烟检测费、搬家临时安置费共约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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