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牙冠遇无证医师,法院判三倍赔偿(东莞法院案例)

一、案件背景

东莞消费者李某到某口腔诊所做牙冠,支付治疗费8000元。治疗后发现牙冠质量严重问题,随后发现实施操作的医师实为无执业资格的实习生。李某向东莞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诊所退还治疗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二、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一般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三、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到诊所接受牙冠治疗,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诊所明知操作人员无执业资格,仍安排其独立操作,构成欺诈;消法第55条适用于医疗服务消费。

四、判决结果

诊所退还治疗费80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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