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超市、餐厅等公共场所受伤,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该找谁索赔。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商场、超市、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经营者能够免责的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防护措施);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如故意滑倒);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先由第三人赔偿,第三人不赔偿或无法确定的,由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三、常见场景的责任划分
超市电梯伤人:电梯未定期检验或维护不当 → 超市全责;顾客违规使用电梯(如推购物车进扶梯)→ 顾客自担部分责任。
餐厅地面湿滑:未设置防滑垫、未及时清理积水、未设立警示标识 → 餐厅全责或主责。
热水烫伤:服务员操作不当 → 餐厅全责;顾客自己碰倒 → 顾客自担部分责任。
四、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结语
在公共场所受伤后,第一时间拍照固定现场证据(包括地面湿滑情况、有无警示标识等),保留医疗单据,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