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案例来源
蔡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4-30 发布)“案例九”。
原文链接:广州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建筑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姚某,蔡某受雇在该项目工地工作。2021年10月,蔡某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经鉴定,蔡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确认蔡某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蔡某请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姚某。蔡某作为姚某聘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尽管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总计18万余元。
裁判规则解读
本案确立的是一项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里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可以分离的。本案中,劳动仲裁已确认蔡某与建筑装饰公司无劳动关系,但这并不免除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因在于:违法分包本身是违法行为,法律不能允许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转嫁风险、逃避责任,否则最终受损的将是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实务提示
对劳动者(尤其是建筑工人、装修工人):即使你是被“包工头”招用的,只要是在承包单位的项目工地上因工受伤,仍可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务必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取证: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包工头与承包单位的关系证明(合同、结算单、微信记录)、就医记录等。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远超节省的管理成本。建议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用工主体资格,或采用规范的劳务派遣、专业分包方式,并要求分包单位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建议为项目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