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与规范来源
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上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涉及保证合同的效力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广东某银行诉佛山鸿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多主体担保的债务清偿方案。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解读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民法典》相较原《担保法》的重大变化: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民法典》则改为按一般保证处理,明显更有利于保证人。
两种保证的核心区别在于: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二、保证范围怎么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保证人承担的金额可能远超其最初估计的“本金”。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与抗辩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判决书明确“被告伍思敏、广州市好运街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捷追偿”,即体现了这一规则。
此外,保证人还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例如债务人已经部分清偿、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等,保证人都可以援引。
实务提示
为他人担保前,请务必看清三件事:
① 保证方式——合同写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没写清楚时,《民法典》下按一般保证处理,但最好在合同中明确;
② 保证范围——是否包含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这直接决定最终承担金额;
③ 保证期间——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依法主张的,保证人免责。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请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注意诉讼时效。同时,应当保留好实际清偿的凭证(转账记录、法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等),这是追偿的基础证据。
来源与免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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