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请求不再以“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分居时间、双方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
案例来源
① 李某(女)与徐某离婚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03 发布)“典型案例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② 梁某乐与李某芳离婚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2021-11-25 发布)(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花都案(5万元):李某(女)与徐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并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50000元。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由其直接抚养,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复,且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离婚。徐某常年在外工作,在此期间照顾儿子、处理家庭事务等由李某操办,且双方儿子尚年幼,需要付出较多的心血照料,李某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其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以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及向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0000元等。
江门案(1万元):梁某乐与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生育女儿。2021年4月双方分居。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无经济收入,要求梁某乐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判决李某芳直接抚养女儿,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次性支付家务补偿款1万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与制度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相较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有实质性突破:原规定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主张家务补偿,实践中适用极少。《民法典》删除了这一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全职妈妈”“全职爸爸”主张补偿扫清了法律障碍。
二、法院酌定数额时考虑的要素
从广东两则案例看,法院主要考量:
① 负担家庭义务的程度——是否因怀孕、育儿、照料老人而放弃工作机会;
② 婚姻存续时间与分居时间;
③ 另一方的收入水平与负担能力;
④ 当地经济水平(广东两案分别酌定5万元与1万元,后者因一方收入水平及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而较低);
⑤ 举证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负担较多义务”。
三、与离婚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区别
这是三个常被混淆的制度:
· 家务劳动补偿(第1088条)——对家务贡献的价值补偿,不以对方有过错为前提;
· 离婚经济帮助(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离婚损害赔偿(第1091条)——仅限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五种情形,须以对方有过错为前提。
实务提示
对家务承担方:请注意收集三类证据——
① 放弃工作的证据:离职证明、社保断缴记录、原单位退工单;
② 承担家务与育儿的证据:孩子的接送记录、就医记录、家长群沟通记录、日常生活照片;
③ 对方收入与家庭开支的证据:对方工资流水、家庭开支由谁负担的记录。
家务补偿请求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如果离婚时未提出,事后单独起诉主张的,实践中存在较大障碍。
对另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认可。与其在诉讼中否认对方贡献,不如在离婚协议中主动协商合理的补偿方案,这往往能显著降低纠纷成本,也更有利于子女的稳定生活。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