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彩礼是否返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彩礼已用于婚事筹办或共同生活支出的,一般无需返还。
案例来源
陈某(内地居民)与张某(澳门居民,女)离婚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03 发布)“典型案例2”(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陈某与澳门居民张某(女)于2021年11月相亲认识,2022年2月结婚,陈某赠与张某现金40000元及玉手镯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在内地与澳门共同生活居住。2022年6月,陈某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及张某返还彩礼40000元及玉手镯。
张某同意离婚及返还玉手镯,但辩称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和支付陈某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贷款。陈某也承认,双方在澳门居住期间的房租、生活费均由张某支出。
裁判理由与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可以适用内地法作为审理争议的准据法。
陈某、张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给付彩礼后双方已同居生活并登记结婚,以及在澳门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开支均为张某支付等情况,对张某关于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花销的主张予以采纳。
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向陈某返还玉手镯,驳回陈某主张返还40000元彩礼的诉请。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为彩礼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规则:
·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但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酌定返还比例。
· 明确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本案的裁判逻辑
本案虽在《涉彩礼纠纷规定》施行前作出,但裁判思路与之一致:彩礼不是“押金”,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果彩礼又实际用于支付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如本案中张某支付了在澳门的房租与生活费),再要求返还,反而造成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支持了返还玉手镯的请求——因为张某本人也同意返还。这说明了另一个要点:彩礼中的贵重物品(如首饰),如果仍然存在且未被消耗,法院可能判令返还实物。
实务提示
对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应当留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并在用途上尽量明确(如备注“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虽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可以依法主张返还。注意区分“彩礼”与日常恋爱消费——后者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对接受方: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购置家具家电、支付房租、还贷、筹办婚礼等),应当保留相关凭证,例如购物发票、转账记录、房租缴纳凭证。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能有效支持“彩礼已转化”的抗辩。
对涉及港澳的婚姻:本案提示跨境婚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及财产分割、彩礼返还的,建议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关系,降低跨境诉讼的不确定性。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