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离婚时子女是随父或随母,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分为二、各养一孩,而应充分考虑子女情感及真实意愿,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案例来源
李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06 发布)“案例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范某于2004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先后于2005年、2009年生育大女儿范某甲和小女儿范某乙。李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起诉离婚,主张两个女儿由其直接抚养;范某则主张两个女儿由其抚养,或大女儿由李某某抚养、小女儿由其抚养。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大女儿年满十四周岁,小女儿年满十周岁。小女儿曾患癫痫、神经纤维瘤、蛛网膜囊肿、眼睛斜视等先天性疾病,长期由李某某照顾。一、二审诉讼期间,两名女儿均强烈要求一起随母亲生活。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女儿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小女儿由范某直接抚养。小女儿范某乙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李某某遂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关于范某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第一,范某乙已经年满11周岁,具备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要求随母亲、姐姐一起生活的意愿明确且坚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二,范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从小由母亲李某某照顾较多,随李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第三,范某乙与范某甲姐妹手足情深,姐妹俩均表示不愿分离。
综上,由母亲李某某直接抚养范某乙更有利于范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本案再审改判案涉两名婚生女儿范某甲、范某乙均由李某某直接抚养。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的三个要点,正好对应实务中抚养权争议的三个核心:
要点一: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意愿具有法律意义。范某乙当时已满11周岁,其明确、坚定的意愿是法院改判的首要理由。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单独询问、心理评估等方式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以排除父母不当引导。
要点二:“手足不分离”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注意到姐妹俩感情深厚、均表示不愿分离。“机械地一人一个”虽然看似公平,却可能割裂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结,反而不利于其成长。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
要点三:特殊照护需求应优先考虑。范某乙患有先天性疾病,长期由母亲照顾。将患有疾病的孩子判给长期照护者,更有利于治疗与康复的连续性——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关于“一人一个”的误区
很多当事人认为“两个孩子一人一个最公平”。但从法律角度看,抚养权的判断标准不是父母的公平,而是子女的利益。如果“一人一个”会损害某一子女的利益(如割裂手足关系、中断治疗照护),法院完全可能判决两个孩子由同一方抚养。
实务提示
对争取抚养权的父母:应当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组织证据,重点包括:
① 稳定的生活与教育条件——居住证明、学区情况、收入证明、工作时间安排;
② 长期实际照护的证据——接送记录、就医陪同记录、家长群沟通、老师证言;
③ 子女的真实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申请法院单独询问;
④ 对方不利于抚养的因素——如有家庭暴力、酗酒、长期出差无法照料等,应提供相应证据。
提示:不要在孩子面前贬低对方,也不要教唆孩子表达特定意愿。审判实践中,法院对“父母不当引导”有相应识别机制,一旦发现,可能对主张方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