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作出的高额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经济状况不相适应的,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网络游戏平台应当依法落实实名认证,防止未成年人高额充值。
案例来源
沈某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06 发布)“案例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某是一名未满11周岁的小学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账号,并使用其父亲的支付宝频繁充值,累计充值3万元,单次充值金额有高达648元的记录。沈某某的监护人认为,沈某某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产生效力,遂诉至法院,请求该游戏平台返还充值钱款。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沈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做出的高额充值行为与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游戏平台账号实名认证形同虚设,违反了国家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要求。据此支持了返还充值钱款的请求,并发送司法建议引导游戏公司规范实名认证。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民事行为能力与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一个 11 岁的孩子累计充值 3 万元、单笔 648 元,显然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承担的范围,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监护人明确不予追认,因此不发生效力,平台应当返还。
二、举证难点在哪里
实践中,此类案件最大的障碍是证明"是孩子操作的"。因为账号注册用的是成年人的手机号,支付用的是成年人的支付宝。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平台往往会抗辩"是成年人自己充值的"。
因此,证据准备尤为重要:
① 时间证据——充值时间与孩子使用手机的时间是否吻合(如在上课时间、家长外出时间充值);
② 行为特征证据——短时间内高频、小额多笔(或大额连续)充值,符合未成年人行为特征;
③ 游戏内行为证据——聊天记录中孩子的表达方式、游戏内的社交关系;
④ 家庭情况证据——家长的收入状况、家长的零花钱管理方式;
⑤ 事后沟通记录——家长发现后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
三、平台的合规义务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要求: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该通知还要求严格实名注册、规范付费服务。
本案中,法院发现平台“实名认证形同虚设”,并发送司法建议。这提示:平台未落实实名认证与限额管理,本身就是违规的,这一事实对认定平台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实务提示
对家长:
① 预防优于维权——开启手机支付密码、指纹验证,关闭免密支付;使用手机厂商提供的“儿童模式”;
② 一旦发现充值,立即固定证据(充值记录、订单截图、与孩子的沟通记录),并第一时间通过游戏平台的“未成年人充值退款”通道申请;
③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12315、文化和旅游部门投诉;
④ 起诉时可将“平台未落实实名认证”作为重要主张,请求法院调查平台的实名认证与限额执行情况。
对网络游戏企业:实名认证与充值限额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建议在技术上落实人脸识别、支付验证等多重校验,并建立便捷的未成年人退款通道。司法建议的发出,往往意味着监管部门后续会跟进检查,合规成本远高于提前投入。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