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分手后在社交平台指责对方“出轨”,侵权吗?

裁判要旨

未经同意在网络平台披露他人私密信息(包括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恋爱细节等),侵害他人隐私权;以侮辱性言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及人格贬损,超出评价的合法限度,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例来源

陈某(女)与黄某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03 发布)“典型案例3”(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黄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亦是大学校友。双方分手后,黄某因无法接受事实,便于2023年3月起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内发布四则含有陈某姓名、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的视频,视频中讲述了其与陈某的恋爱交往细节,指责陈某出轨,称陈某“和多位男生搞暧昧”“给每一任对象戴绿帽”“装深情人设PUA他人”“偷偷干老本行”“下头姐”等。视频发布后,大量网络用户在评论区内对陈某予以负面评价、吃瓜等。陈某认为黄某的相关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关于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黄某未经陈某同意,在其抖音账号中披露陈某的就读学校与专业、年级、双方的恋爱细节等。上述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私密性,结合黄某相关言论语境及双方纠纷背景,陈某显然不愿意其相关信息被以此种方式予以公开。因此,黄某在其抖音账号中擅自披露陈某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

关于名誉权:黄某在抖音账号中发布案涉言论对陈某进行人身攻击及人格贬损,超过了评价的合法限度,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

据此,判令黄某在抖音账号内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4000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本案的关键判断:从“私密性”到“合法性限度”

隐私权的判断标准是"私密性"而非"是否为公众人物"。本案中的信息(学校、专业、年级、籍贯、父母职业、恋爱细节)单独看似乎都不算“秘密”,但组合起来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且当事人显然不愿公开。法院认定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私密性”,这一表述值得注意——隐私不要求绝对保密,只要求当事人有合理的不公开期待。

名誉权的判断标准是"是否超出评价的合法限度"。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禁止表达负面评价,但要求:①事实陈述须有依据;②意见表达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和多位男生搞暧昧”“给每一任对象戴绿帽”“装深情人设PUA他人”“下头姐”等表述,属于对人格的贬损,超出了合理评价范围。

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广东高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指出,本案“有利于引导公众自觉规范网络言行,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内容属实,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信息仍可能构成侵权;即使情绪上确有委屈,也不能通过公开贬损他人来"讨公道"。

实务提示

对遭遇网络侵权的当事人:
①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建议采用可信时间戳、公证或录屏方式保全,仅截图证明力较弱;
② 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③ 保留精神损害的证明——如因此就医的病历、因社会评价降低导致的工作受阻记录等;
④ 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

给情绪冲动的人一句提醒:分手后在网上发布对方隐私或侮辱性内容,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使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人”。本案中,黄某最终被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而道歉的范围是"在抖音账号内"——也就是说,对方能看到,自己的粉丝也能看到。这个后果,往往比一时的情绪宣泄要沉重得多。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分手后在社交平台指责对方“出轨”,侵权吗?》[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54
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保留原文链接与律所名称。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相关法律知识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主播签了“合作协议”,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裁判要旨 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事实出发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协议...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网约维修工、网约车司机为何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或其服务商)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个案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孕期产检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并辞退,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对怀孕...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
广东法院裁判规则|企业经营调整与“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在哪里?
裁判要旨 其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组织架构,在安排竞聘、多次协商调岗无果后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的,属...

遇到法律问题?立即咨询专业律师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2009年成立,官网公开成功案例22个

立即咨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