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发展恋爱关系为诱饵,有组织地安排主播直播互动、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从而获取平台返利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
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诈骗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09-22 发布)“三、依法惩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在某直播平台诈骗窝点取得诈骗“话术”剧本后,伙同被告人温某相、岳某烽等人出资设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键盘手,根据“话术”剧本有组织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以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赠礼,通过获取直播平台返利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发,该团伙违法所得总计822万余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的方法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数月内迅速扩张,在多省设立窝点,危害极大,应予严惩。
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健等16人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九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裁判规则解读
一、诈骗罪的构造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
· 欺骗行为:根据"话术剧本"虚构身份与情感意图,以发展恋爱关系为名取得信任;
· 错误认识:被害人误以为对方与自己有真实的恋爱可能;
· 处分财产:被害人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而充值打赏;
· 取得财产:团伙通过平台返利获得分成。
二、"打赏"为何不等于"自愿赠与"
这是辩护中常见的争点:被害人充值打赏是自愿行为,为何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被害人的处分意思是否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如果被害人知道对方是有组织的团伙、有多人分工、使用的是统一话术、目的是赚钱而非建立关系,就不会打赏——因此打赏的意思表示是因欺骗而作出的,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三、"键盘手"的角色
本案中除了女主播,还有大量"键盘手"。他们的工作是按照剧本与被害人进行文字聊天,维护"恋爱关系"。这类人员往往自认为是"客服"或"运营",但在法律上,他们是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属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这提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看岗位名称,而看是否知情并参与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过程。
四、直播平台的责任
本案中,诈骗团伙通过直播平台的"返利"机制获利,说明平台的打赏分成与提现机制被利用为洗钱与变现通道。这也提示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异常打赏行为的监测(如同一账号在短期内被大量新用户集中打赏),履行平台的合规义务。
实务提示
对网络交友用户:请注意以下"恋爱诈骗"的典型特征:
① 关系推进异常快,短时间内表达强烈情感;
② 相识渠道为社交软件、兴趣社群,且对方主动加你;
③ 很快出现"打赏""充值""投资""刷单"等金钱请求;
④ 对方从不视频通话,或视频时明显按照脚本互动;
⑤ 拒绝线下见面,或以各种理由推迟。
记住一条原则:真诚的感情不会以"充值打赏"作为表达方式。一旦对方开始引导你为主播打赏、为平台充值,请立即停止并保存聊天记录。
对直播平台从业者:如果公司要求你使用统一话术、以恋爱名义诱导用户打赏,这已经是刑事犯罪的明显信号。建议离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成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法律知识普及,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