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认定?工作年限怎么算?

裁判要旨

其一,关联公司通过拆分用工、模糊主体、交叉管理、统一控制规避法定义务的,法院将全面审查实际控制、业务重合、统一管理、混同用工等要素,依法刺破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面纱”,确认多个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构成混同用工。

其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变更,但工作场所、岗位未变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来源

① 廖某与某邦公司、某轶公司劳动争议案,载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6-06-25 发布)“案例二”。
② 赵某与某投资公司、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4-30 发布)“案例六”。
原文链接:荔湾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混同用工案:廖某由许某安排入职其实际控制的某邦公司担任摄影师。在职期间,许某又成立了某轶公司,并安排廖某同时为两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工资由许某发放,请假、用工管理亦由许某负责。后某邦公司因运营问题与廖某解除劳动关系。廖某主张混同用工,要求两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廖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为其发放工资的主体及管理主体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许某对两公司业务存在共同管理,并安排廖某为两公司工作;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廖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该两家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两公司业务关联、人员关联,对廖某形成同时用工,故依法确认某邦公司、某轶公司对廖某存在混同用工。

工作年限案:某投资公司系某实业公司的全资股东,两公司在注册地址、人员、财务等方面存在紧密关联。赵某于2000年2月入职某实业公司,2009年1月1日被安排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在原场所和岗位工作。2023年10月,赵某以某投资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确认与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两公司工作期间虽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工作场所、岗位未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某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故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合并计算赵某2000年2月至2023年10月的工作年限。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两公司分别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并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

裁判规则解读

为什么会有“混同用工”?部分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让劳动者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从而达到不签劳动合同、少缴社保、规避经济补偿的目的。当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应该告哪一家——这正是企业想要的效果。

法院的审查路径,可归纳为“五看”:

一看实际控制人是否同一(如本案许某同时控制两公司);
二看业务范围是否重合,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同时服务于多家公司;
三看管理制度是否统一(同一套规章、同一人负责考勤请假);
四看工资发放主体是否稳定或交叉;
五看人员、财务、办公场所是否混同。

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已支付经济补偿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提示

对劳动者:如果你先后为两家或多家关联公司工作,建议保留:工资流水(注意付款方名称)、社保缴纳记录、工作群与审批记录、工作牌与门禁记录、办公地址照片等,用以证明用工的连续性与混同性。主张权利时可将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对企业: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应当依法办理,避免被认定为混同用工。若确需将员工从一家公司调至另一家公司,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年限的连续性,并妥善处理社保、工资发放主体的衔接;如未支付经济补偿,工龄将依法合并计算。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认定?工作年限怎么算?》[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34
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保留原文链接与律所名称。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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