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通过虚假宣传、诱导"交易"、预设参数等方法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构成诈骗罪,而非"投资亏损"。
案例来源
被告人刘某亮等5人诈骗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09-22 发布)“二、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团伙犯罪”。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亮伙同被告人杜某龙等4人在广州注册投资公司,并在马来西亚设海外事业部,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组织众多同案人以虚假宣传、安排水军发送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微信群、直播间并到公司虚假平台开户,再通过诱导"交易"、预设参数等方法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要求其支付巨额"手续费""点差",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经查,441名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损失共计8571万余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亮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的非法交易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违背客户意愿对资金进行支配使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刘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某龙等4人系主犯。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杜某龙等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如何区分"诈骗"与"正常投资亏损"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资金是否真正进入了真实的交易市场,以及亏损是否系行为人蓄意造成。
判断要看的要素包括:
① 平台是否真实——是否对接真实的期货交易所、是否有合法的交易牌照。本案中平台系"非法搭建",资金并未进入真实市场;
② 亏损是否可控——本案通过"预设参数"故意造成亏损,即亏损是人为设定的,而非市场波动所致;
③ 是否有"手续费""点差"等名目的抽血——这类费用往往是套取资金的主要方式,因为频繁交易会产生大量手续费,而手续费直接从被害人账户扣划;
④ 宣传方式——本案通过"水军发送盈利截图"制造赚钱假象,属于典型的诈骗手段。
二、跨境作案的管辖
本案中公司在广州注册,平台设在马来西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因此,广州作为公司注册地与犯罪预备地,有权管辖。
三、"投资亏了不能怪别人"的误区
很多被害人损失后自认倒霉,认为"投资有风险"。但关键在于:如果是虚假平台、被人为操纵的亏损,那就是诈骗,不是投资风险。被害人应当报案,而非接受"亏损"的结果。
实务提示
识别虚假投资平台的六个信号:
① 通过微信群、直播间、"老师"荐股等方式拉人;
② 承诺"高收益""稳赚不赔""内幕消息";
③ 要求下载非官方应用商店的 App 或点击陌生链接开户;
④ 入金账户是个人账户或与平台名称不一致的公司账户;
⑤ 出金困难,平台以"缴纳保证金""账户异常"等理由拒绝提现;
⑥ 频繁喊单,鼓励你不断交易(手续费是平台的主要收入)。
核实渠道:可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查询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背景。凡是承诺保本保收益的,一律视为诈骗信号。
如已受骗:立即保存平台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直播录屏,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相信网上"专业追损"的广告——那往往是二次诈骗。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法律知识普及,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