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微商代理"骗局:自买自演营造热销假象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

以销售商品为名设立公司,安排员工假扮买家、虚假承诺成为下级代理,营造产品热销假象,诱骗被害人代理销售并支付费用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例来源

被告人陈某祥、谢某恒等34人诈骗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09-22 发布)“六、严惩微商圈里的网络诈骗犯罪”。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祥为骗取财物,以网络销售人参虫草含片、人参培根茶等为名设立多家电子商务公司,并组织谢某恒等33人按照诈骗"话术"和流程:先在微商群中寻找有意代理销售公司产品的被害人,再安排员工假扮买家向被害人购买产品或虚假承诺成为下一级销售代理,营造产品热销假象,诱骗被害人代理销售并为升级代理等级支付费用。至案发,犯罪团伙共骗取金额509万余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组织者陈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主犯谢某恒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其余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本案被告人针对微商群体,通过自卖自买的方式营造产品热销假象,诱骗微商从业者'入局',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人民法院应与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加强工作配合,共同整治在微商圈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裁判规则解读

一、本案诈骗的核心手法:"自买自演"

这类骗局的运作逻辑非常清晰:
第一步,招募代理。在微商群、宝妈群、创业群中寻找有意做副业的人;
第二步,制造需求假象。安排员工假扮买家"购买"产品,让被害人看到"产品供不应求";
第三步,诱导进货与升级。以"成为代理才能拿货""升级等级可以享受更高利润"为由,诱骗被害人支付货款或代理费;
第四步,收割离场。被害人拿到货后,真正的买家消失,产品无法销售,货款无法回收。

本案的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诈骗团伙销售的是"人参虫草含片、人参培根茶"等有一定实物价值的商品,而不是完全没有交付。这正是此类骗局容易被误认为"商业纠纷"的原因。

二、为何是有实物交付仍构成诈骗

关键在于:被害人支付货款的目的不是获得产品本身,而是获得"经营机会与利润"。行为人虚构了"有稳定下游需求"这一根本事实,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盈利预期,从而处分财产。产品的交付只是掩盖诈骗目的的形式。这与以真实交易为目的、因经营不善而亏损的民事纠纷有本质区别。

三、这类案件的现实危害

本案被害人主要是希望通过副业增加收入的微商从业者,损失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单个人损失不大,但总量高达 509 万元。同时,由于涉案商品有实物交付,被害人往往在很长时间内误以为是"货卖不出去",错过了报案时机。

实务提示

识别"招商加盟/微商代理"骗局的六个信号:
① 承诺"无需经验、无需门店、轻松赚钱";
② 强调"上级代理"或"内部资源"能提供稳定客源;
③ 要求先缴纳代理费、保证金、升级费;
④ 产品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且品牌知名度低;
⑤ 拒绝提供真实的销售数据、其他代理的成功案例联系方式;
⑥ 合同条款模糊,退出机制不明确。

预防建议:任何要求"先交钱再赚钱"的商业模式都需要高度警惕。在决定成为代理前,建议:核查公司工商登记与行政处罚记录;要求实地考察;索要其他代理的销售数据并要求核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涉诉情况。

如已受骗:保存招商广告截图、支付凭证、聊天记录、"话术"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因为"有货在手"就认为是普通买卖纠纷——如果对方存在自买自演、虚假承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法律知识普及,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微商代理"骗局:自买自演营造热销假象构成诈骗》[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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