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汽车抵押型“套路贷”中,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以强行拖车、要挟卖车等胁迫手段勒索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来源
叶某和等汽车抵押型“套路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2023-12-15 发布)“案例2”。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与处理结果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
第一步,以“低门槛”吸引。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
第二步,设置合同陷阱。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
第三步,故意制造违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
第四步,违规拖车索财。违规实施拖车,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索要高额拖车费等,胁迫被害人交付费用,或违规出售车辆。
经查,该团伙诈骗、敲诈勒索100名被害人财物354万余元。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规则解读
一、为什么是“诈骗 + 敲诈勒索”两个罪名?
这类案件的行为链条通常分为两个阶段,法律评价也不同:
阶段一(骗取型):通过虚高合同、隐瞒真实费用、谎称“行规”等欺骗手段,让被害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从而产生虚高债务——此时被害人是“被欺骗而交付财产”,构成诈骗罪。
阶段二(胁迫型):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以拖车、变卖车辆、上门滋扰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额外费用——此时被害人是“因恐惧而交付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
两个阶段侵害的法益不同,手段不同,因此数罪并罚。
二、合同本身可能无效
借款人往往在“空白协议”“车辆转让协议”上签字。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协议若系因欺诈、胁迫订立,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款人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或主张无效。但举证难度很大——空白协议一旦被填写,借款人很难证明“签字时是空白的”。这也是此类案件损害后果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合规的汽车抵押贷款应当怎么做
正规的机动车抵押贷款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押车与否、GPS 安装费用等均在合同中明示;违约认定标准客观、明确;逾期处理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而非自行拖车。擅自拖车、扣车索要费用的,除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外,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
对借款人:办理车抵贷时,务必做到“四不签”——空白合同不签、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不签、不理解的条款不签、没有留存副本的合同不签。签约时对合同每一页拍照留存,并保存放款流水。如果遭遇强行拖车,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威胁短信、GPS 定位信息。
对放贷机构:切勿以“行规”名义收取未明示费用,不得在合同中预留空白项,不得自行扣押、处置抵押物。债权实现应通过合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
来源与免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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