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即便未达到犯罪程度,在诉讼中虚假陈述、隐瞒重要证据的,也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案例来源
① 祁某锋等以虚假诉讼手段敲诈勒索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2023-12-15 发布)“案例1”。
② 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黄某非法经营、虚假诉讼案。
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谢某健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丰顺法院案例 香洲法院案例
基本案情与处理结果
祁某锋案(东莞):祁某锋等人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条,再以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以息转本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虚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祁某锋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明确指出:“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索债”。通过虚假诉讼意图借助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十分恶劣。
丰顺案:黄某指使陈某、邱某以捏造的借款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并非债权人,而是受黄某指使持借条代为起诉。黄某、陈某被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判刑。
香洲案:谢某健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实际出借数额及黄某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罚款5万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事实”包括: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等多种情形。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的,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单方欺诈型”与“恶意串通型”均可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黄某指使他人代为起诉、持捏造借条起诉,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二、未达刑事标准也有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罚款幅度,对个人可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什么“套路贷”偏爱虚假诉讼
因为虚假诉讼能把非法的“虚高债务”转化为看似合法的“生效判决”,进而借助强制执行程序查封、拍卖被害人财产。这是“套路贷”危害性最大的一环——它不仅侵害个体,还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实务提示
对借款人:如果你发现对方持“借条”起诉但金额明显虚高(含“砍头息”、重复计算利息、以息转本),应当积极应诉而不是缺席。缺席判决恰恰是对方想要的。庭审中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还原实际资金往来。
对出借人:切勿为追债而串通他人、伪造证据、虚构债权。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不仅债权无法实现,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与高额罚款。追债应通过合法途径——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或已生效裁判,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