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2025-06-30 发布)(共6个案例)。
原文链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案例摘录)
案例一(佛山顺德):梁某系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22年3月至9月拖欠财务人员欧阳某某工资2.2万元。经多次追索未果,2023年9月欧阳某某投诉,有关部门多次通知梁某接受调查均未理会。2023年10月27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梁某直至2024年1月2日仍未支付。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梅州梅江):陈某某经营某装饰公司,聘请杨某某等18人承包家庭房屋装修工程,收到装修款后拖欠工资25.42万元并逃匿。庭审中陈某某抗辩其与工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认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样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16人工资16.62万元。
案例五(中山):云某拖欠10名工人13万余元工资,以更换手机号码、微信账号及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一审未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抗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责令退赔被害人工资13.3万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入罪门槛(《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同时满足:
①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② 数额较大;
③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最高法解释第三条):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级高院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的认定: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未到场配合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人社部发〔2014〕100号)。
二、三个“免责/从宽窗口”(依最高法解释第六条)
窗口一(刑事立案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窗口二(提起公诉前):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窗口三(一审宣判前):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
拖欠的劳动报酬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应当依法责令退赔。案例五即因一审漏判退赔而被二审改判,这一点对劳动者追回欠薪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实务提示
对劳动者:遭遇欠薪时,第一步不是直接报警,而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因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前置条件,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关键文书。
对企业与经营者:欠薪的刑事风险远高于民事风险。如果确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正确做法是主动沟通、分期支付、留存记录,而不是失联、更换手机号、转移财产——后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如果已经进入程序,务必争取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完毕,这是唯一可能“不认为是犯罪”的窗口。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