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平台从业人员与平台(或其服务商)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个案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工作时间、自备工具、可同时接受其他主体派单的,其工作自主性较强,不具有人格从属性,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① 吴某与某制冷设备公司劳动争议案,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4-30 发布)“案例三”。
② 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4-30 发布)。
原文链接:广州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网约维修工案:某制冷设备公司为某知名品牌空调售后的服务网点。该公司与吴某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吴某自主进行安装维修业务,耗材费用由吴某与用户自行协商,公司计件核算报酬,吴某需自备工具,自行选择带小工并负责结算其费用。吴某通过派单平台接收工单后前往客户处作业。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公司支付给吴某的款项金额变化较大,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支付周期不固定。吴某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案: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企业的服务商,与王某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车辆并通过平台推送订单,公司根据订单完成情况结算报酬,王某需提供等额发票,承诺每月完成订单流水不低于4937.5元,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三天及以上仅需书面报备原因。后双方产生医疗费争议,王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与结果
网约维修工案:法院认为,吴某通过派单平台接单后可以选择是否接单;自带工具、自主决定工作伙伴、无需考勤和遵守上下班时间,还可以接受其他公司的派单,工作自主性较强,双方不存在人格从属性,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吴某提交的资质证书、接单账户等均系完成工作成果所必需的条件,不能体现公司对吴某有较强管理。法院对吴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网约车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王某从事的网约车工作享有较强的运营自主性。在完成约定流水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运营时间,且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三天及以上仅需书面报备原因,无需事先请假。因此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二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解读
把本案与“主播被认定劳动关系”一案对照,可以提炼出广东法院审查新业态用工的四个核心要素:
1. 接单自主权——能否自主决定接不接单。可自主选择即弱管理;
2. 时间自主权——能否自主决定何时工作。需打卡、排班、请假的为强管理;
3. 工具与成本承担——生产工具由谁提供、经营成本由谁负担;
4. 报酬结构——是否有固定底薪,还是纯按件/按流水结算。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并非一律否定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批典型案例发布时明确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定网约车平台服务商只能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从人身依附性角度界定新业态用工关系的实质,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换言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取决于具体用工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实务提示
对从业者:若你认为自己实际上受到平台的严格管理(强制排班、强制在线时长、惩罚性罚款、指定工作路线等),即使签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仍有主张劳动关系的空间。请保存平台派单规则、奖惩记录、在线时长要求等证据。
对企业:如果确实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非劳动关系,同时在实际运营中保留对方的选择权与自主性,避免“名为合作、实为管理”而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