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具有强制力的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
王甲(女)与王乙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03 发布)“案例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王甲(女)与王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婚姻期间王甲放弃工作在家照顾家庭,王乙常在醉酒后对王甲打骂。2019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但仍同居生活。
2023年8月,因不堪忍受王乙的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王甲带女儿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住所。随后,王乙又到王甲工作场所殴打王甲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对王乙处以七日行政拘留。2023年10月,王乙再次殴打王甲。王甲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与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王甲及女儿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裁定:禁止王乙对王甲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乙骚扰、跟踪、接触王甲及女儿。同时联动政法委、公安、街道等,对其做好维稳、管控工作,杜绝发生极端恶性事件。
该裁定书发出后,王乙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项,于2023年11月再次对王甲施暴,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不听劝阻,持续向王甲微信发送大量死亡威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
2023年12月,法院决定对王乙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检察机关对王乙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批准逮捕。
裁判规则解读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双方已于2019年办理离婚登记,但法院仍然签发了保护令。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都可以申请。
二、违反保护令的后果是"逐级升级"的
第一级:训诫、罚款、拘留;
第二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该条所称的“裁定”。
三、本案的三个"难得"之处
难得一:违反保护令被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并不常见。这说明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正在强化。
难得二:法院同步联动政法委、公安、街道,形成“裁定 + 执行 + 管控”的闭环,避免了“一纸裁定、无人执行”的困境。
难得三:对持续威胁(死亡威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的认定——这类“软威胁”虽未造成实际伤害,但足以构成现实危险,是保护令规制的重要对象。
实务提示
对家暴受害人:
① 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最重要的证据;
② 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同样重要;
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离婚,也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可以单独申请,且审理期限较短(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④ 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时,应立即报警并向法院报告,要求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关于取证:微信威胁信息、通话录音、邻居证言、社区或妇联的调解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将所有证据多份备份(云端 + 亲友保存),避免被删除或销毁。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