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在校学生卷入网络犯罪:从宽与从严如何平衡?

裁判要旨

对在校学生涉网络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对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通过司法手段帮助青年学生提高对违法犯罪手段的甄别能力。

案例来源

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09-22 发布)“七、宽严相济治理校园网络犯罪”。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珲(广州某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以及同学被告人何某卡等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获利6300元。经核查,其中7张银行卡2020年2月至6月结算资金共计2200余万元,致使多名被害人数万资金被诈骗。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梁某珲、何某卡均系在校学生,其中何某卡作案后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赃退赔。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梁某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犯罪分子利用学生社会阅历不足特点,诱以小利,将之成功发展为帮助犯,致使少数在校学生已成为网络诈骗犯罪获取'两卡'的重点对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青年学生提高对违法犯罪手段的甄别能力,共同守护学生群体健康成长。”

裁判规则解读

一、量刑差异的原因:三个从宽情节

对比两名被告人的判决:梁某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刑),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差异主要来自:
① 自首——何某卡作案后自动投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② 退赃退赔——主动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也体现了悔罪态度;
③ 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何某卡提供的是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数量与作用相对有限。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不看个人获利

本案中梁某珲个人获利仅 6300 元,但银行卡结算资金高达 2200 余万元。这提示一个关键点: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以支付结算金额为主要标准,而非以个人获利为标准。依据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哪怕只赚了几千元,只要经手流水巨大,量刑起点就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档次。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何某卡因具备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被认定符合缓刑条件。

四、"学生身份"不是免罪金牌

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定罪(只是执行方式不同)。"在校学生"身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主要影响的是量刑而非定罪。这一点对在校学生尤为重要——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将影响就业、参军、考公务员等多个方面。

实务提示

对在校学生:请务必认清三类"陷阱兼职":
① "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报酬几百到数千元,宣称"只是借卡走账,没风险";
② "帮人刷流水/走账"——要求你提供账户代为收款转账,按流水比例提成;
③ "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以少量报酬诱使学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这些公司往往用于洗钱或诈骗。

这些"兼职"的共同特征是:报酬与付出的劳动量不成比例、工作内容涉及资金流转、对方回避说明资金用途。请牢记:银行卡、电话卡、微信与支付宝账户是个人的重要身份凭证,不得出租、出借、出售。

如果已经卷入:越早处理越好。建议:① 立即停止提供帮助,注销或挂失相关账户;② 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或投案;③ 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④ 如实供述,争取认罪认罚从宽。本案中何某卡的经历说明,自首与退赃退赔能实质影响处理结果。

对家长与学校:本案的警示在于——学生对"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认知,往往认为自己"只是帮忙,没有骗人"。建议在法治教育中明确告知: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是犯罪。同时关注孩子的收入来源,若出现与其劳动明显不符的收入,应及时了解用途。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法律知识普及,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在校学生卷入网络犯罪:从宽与从严如何平衡?》[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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