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但放弃继承不免除法定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财产分配的安排而免除。在处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家庭纠纷时,人民法院注重实质解纷,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实现老有所养。
案例来源
梁某与胡丙、胡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广东法院2025年度十大多元解纷案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2025年度十大多元解纷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与胡甲系夫妻,两人育有胡乙、胡丙、胡丁三个女儿。父亲胡甲去世后,三个女儿都表示放弃对父亲名下一套房屋份额的继承权,确定由母亲梁某继承并居住。之后,母亲梁某与大女儿胡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买卖形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大女儿胡乙的名下。
对此,胡丙、胡丁两人提出异议,三姐妹就此因房屋分配问题产生矛盾,争执激化后都不愿支付母亲的赡养费,母亲梁某因此处于无人赡养的尴尬境地。无奈之下,梁某遂诉至法院,表示自己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未与长女签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收到购房款,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处理结果
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背后涉及老人赡养问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起初,梁某一度要求撤诉。法院审查认为,梁某可能受压力影响,为此没有简单同意撤诉,而是指导调解员继续调处。
调解中采取了两条路径:
一是"背靠背"调解法理释明。向梁某以及胡丙、胡丁释明法理,明确指出梁某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二是"面对面"沟通以亲情化解。以亲情感召三个女儿。最终,三个女儿承诺将按月轮流照顾母亲梁某的衣食住行、日常起居、疾病护理,并就房屋的归属和补偿款项达成调解协议。
此外,府院联合发力,法院联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镇政府开展回访,组织签订赡养协议,共同守护“夕阳红”。
裁判规则解读
一、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是:母亲梁某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作为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女儿胡丙、胡丁对母亲处分财产的不满,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撤销处分的理由。
这也是很多家庭纠纷的认知误区:子女往往认为“父母的财产早晚是自己的,父母不能随便处置”。但法律上,只要父母在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产就是父母自己的,子女无权干涉。
二、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附条件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关键在于:赡养义务不以"分得多少财产"为前提。即便父母将财产全部或主要给了某一个子女,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因此免除;同样,放弃继承也不免除赡养义务——这是两项独立的法律义务。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谁继承多、谁赡养多”的抗辩。
三、本案的启示:法院为何不同意简单撤诉
法院注意到梁某一度要求撤诉,但判断其“可能受压力影响”,因此没有简单准许,而是继续调处。这一细节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审慎识别——在家庭纠纷中,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简单按“撤诉”结案可能导致其权益落空。这是本案被选为“多元解纷典型案例”的重要原因。
实务提示
对老年人:
① 处分重大财产(尤其是房产)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考虑采用书面协议明确对价与附随条件(如“附赡养义务的赠与”);
② 如果担心子女因财产分配产生矛盾,可以提前通过遗嘱明确安排,避免身前过户引发的争议;
③ 一旦遭遇子女拒不赡养,可以依法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书面遗嘱、书面协议、转账记录等应妥善保存。
对子女: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相互独立。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不仅于法无据,还可能导致被诉且败诉。家庭财产安排应尽早通过协商与书面方式明确,避免因误解积累成不可挽回的对立。
本案的现实价值:它展示了“多元解纷”的力量——如果简单判决,可能“一案结、三案生”(房屋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连环爆发);而通过联动调解,一并解决了房屋归属、补偿款项、赡养安排三件事,这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