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出借一张银行卡,为什么会被判刑?“帮信罪”详解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案例来源

① 被告人梁某珲、何某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09-22 发布)“七、宽严相济治理校园网络犯罪”。
② 被告人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连州市人民法院: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典型案例 连州市人民法院案例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黄某案(连州):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明知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款项的情况下,以收取他人两包“荷花”牌香烟作为酬劳,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款项。经统计,黄某的银行账户单向转入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828676元,经查实,其中243540元属于他人被诈骗资金。

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梁某珲、何某卡案(广州荔湾):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珲(广州某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以及同学被告人何某卡等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获利6300元。经核查,其中7张银行卡2020年2月至6月结算资金共计2200余万元,致使多名被害人数万资金被诈骗。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珲、何某卡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梁某珲、何某卡均系在校学生,其中何某卡作案后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赃退赔。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梁某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的账户流水 82 万余元、涉诈资金 24 万余元,梁某珲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结算资金高达 2200 余万元——均远超“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三、“明知”如何认定

这是本罪的核心争议点。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出借银行卡的数量、次数、获利情况、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对方是否明确告知用途等。本案中“以两包香烟为酬劳出借账户”“一次性提供 9 张银行卡并获利 6300 元”,都属于典型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

四、从宽情节的作用

梁某珲、何某卡案中,二人均系在校学生,何某卡自动投案并主动退赃退赔,最终获缓刑。这说明: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本罪中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从宽效果。法院在发布该案例时也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青年学生提高对违法犯罪手段的甄别能力。

实务提示

对普通人:请牢记三条底线——
① 不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② 不参与"代收代付""刷流水""走账"等所谓"兼职";
③ 不为他人接收、转移来源不明的资金。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只是借卡,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这种辩解,在流水金额巨大、获利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很难被采纳。一旦被认定“明知”,面临的将是刑事定罪,且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就业、出行、征信产生长期影响。

对已被卷入者:如果察觉账户被用于异常资金流转,应当立即挂失、报案并保存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法律知识普及,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出借一张银行卡,为什么会被判刑?“帮信罪”详解》[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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