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离职员工有策划、长时间、规模化、针对性地隐蔽利诱原单位在职员工进行同业设计,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即使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不足,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力某公司诉郭某、龚某、某文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案例03”。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初6309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2376号。
原文链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案入选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郭某、龚某系原告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前员工,离职后共同出资设立被告某文化公司。
力某公司经案外人举报及公司内部自查发现,郭某等人利诱力某公司设计部、工程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的十余名在职员工“兼职”为某文化公司完成十余个设计项目,时间长达2年。郭某等得知力某公司内部调查时,紧急串通涉事员工销毁聊天记录、文件资料等。
力某公司遂以郭某、龚某、某文化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串通员工销毁资料,致使指控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不足,但其有策划、长时间、规模化、针对性地隐蔽利诱力某公司在职员工进行同业设计,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力某公司用工成本、郭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期间、情节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郭某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力某公司30万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证据被销毁后,为何仍能被追究
本案是"证据毁灭后如何救济"的经典范例。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保密措施""侵权人获取或使用的手段"等多项要素。一旦关键证据(聊天记录、文件)被销毁,商业秘密侵权的主张往往难以成立。
但法院的思路是:即使不能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一条被称为"一般条款",用于规制法律未明确列举但明显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二、本案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哪里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要素有四个:
① 有策划——不是偶发的,而是有组织的;
② 时间长——持续 2 年;
③ 规模化——涉及多个部门的十余名在职员工、十余个设计项目;
④ 隐蔽性——"秘密兼职"、事后销毁证据。
这四点共同指向一个判断:行为人不是在正当竞争中取胜,而是通过"掏空"原单位的核心资源来获取竞争优势。这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
三、"在职员工兼职"的特殊危害
与一般的"离职员工带走客户"不同,本案是在职员工为本单位竞争对手提供服务。这些员工仍在力某公司工作、仍在领取薪酬、仍在接触本单位的业务资源,却在为竞品完成设计项目。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
· 用工成本被"借用"——付了工资,成果却流向竞争对手;
· 商业秘密的边界被模糊——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自然接触的信息,被用于服务竞争对手;
· 竞争优势被削弱——竞争对手以极低的人力成本获得了专业设计能力。
法院在评析中指出,本案"有力遏制了离职员工联合新设企业恶意挖角、蚕食原单位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企业防范员工违规兼职、净化行业竞争环境提供了司法指引"。
四、与"恶意挖角"案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与"恶意挖角"(大规模招募竞争对手离职员工)有所不同:本案是在职员工兼职。两者的共同点是都规避了正常的人才流动成本(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不承担培养成本),因此都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
实务提示
对企业(防范侧):
① 完善制度——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对外兼职,并约定违反的法律后果;
② 加强权限管理——对核心业务资料实行分级授权、访问留痕,定期审计异常访问;
③ 建立举报与自查机制——本案的线索即来自"案外人举报及公司内部自查";
④ 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须支付经济补偿;
⑤ 及时保全证据——一旦发现异常,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尽快固定证据(如公证、时间戳),避免证据被销毁。
对企业(合规侧):不要通过"挖在职员工兼职"的方式获取技术或设计方案。即使没有窃取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涉及秘密信息,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更严重的是:串通销毁证据本身,可能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妨害。
对员工:未经本单位同意为竞争对手提供同类服务的,可能违反忠实义务与劳动合同约定,构成违纪,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涉及的多名在职员工,其行为也构成了案件的事实基础。
来源与免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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