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同业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高度近似商标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明知或应知”委托事项属恶意抢注时仍提供代理服务的,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某啤酒公司诉某贸易公司、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案例02”。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35241号;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粤73民终656号。
原文链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案入选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某啤酒公司系“蓝某”系列知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2001年开始获准注册了“蓝妹”“蓝妹金装”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经持续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贸易公司(以下称金某公司)为啤酒业的同业经营者,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十余枚商标,并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此前已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与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了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一起嗨啤”“蓝魅啤酒”“蓝味啤酒”“百英”“哈冰”等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据此,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现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准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蓝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代理公司为金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代理公司就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在被诉商标注册时已具有一定影响,蓝某公司对“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某贸易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某啤酒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高度近似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抢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代理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同处一城,作为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知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在其代理申请的部分近似商标被驳回后,仍持续为某贸易公司申请多达15枚近似商标,该代理行为有悖诚信,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帮助侵权。
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某代理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金某公司赔偿50万元、代理公司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
裁判规则解读
一、恶意抢注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不只是"商标行政程序"问题
传统上,商标抢注通过商标行政程序解决(异议、无效宣告)。但如果抢注行为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就超出了商标注册秩序的范畴,直接构成对在先权利人商业利益的侵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追究民事责任。
本案中,金某公司持续 6 年、申请十余枚近似商标,且此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先判决认定构成恶意,其行为已构成系统性的攀附商誉。
二、代理机构为何要担责
这是本案最有开创意义的部分。法院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合理审查与注意义务:
① 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悉本地区知名商标的情况(本案中两者同处一城);
② 在代理申请的部分商标已被驳回后,仍继续代理申请同类近似商标,这一事实成为认定"明知"的关键证据;
③ 代理机构据此收取的代理费属于"帮助侵权"的对价。
这一判决"精准斩断了恶意抢注的产业链条,倒逼商标代理行业规范自律"。
三、赔偿金额的构成
本案判赔 50 万元(贸易公司)+ 10 万元连带(代理机构)。这一金额虽不算高,但连带责任的判决本身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它意味着代理机构不能以"只是代办手续"为由免责。
实务提示
对商标权利人:
① 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及时发现近似商标申请,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② 系统保存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获奖记录,这些是证明"商标知名度"与"在先权利"的核心材料;
③ 对于已被驳回或无效的抢注商标,保留完整的行政裁决与判决文书,它们是后续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证据;
④ 可以将代理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对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近似商标与在先权利的检索,并评估申请是否存在"傍名牌"嫌疑。如果委托人的申请明显具有攀附意图,或者先前申请已被驳回,应当拒绝继续代理。本案的警示是:代理费可能远低于连带赔偿的风险敞口。
对企业:商标布局应当以自创品牌为核心,不要在他人知名商标上"打擦边球"。即使侥幸获准注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且可能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