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案例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5-07-17 发布)(共6个案例)。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概要与裁判要点
案例一(涉“枫叶”商标案·顶格5倍):振某公司曾是“枫叶”牌玻璃胶的独家代理,明知该商标在玻璃胶类商品上已注册,仍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超出其核定使用的硅胶商品范围,以“酸性硅胶”为名在黑龙江地区大规模销售侵权玻璃胶,侵权获利巨大。法院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荣某株式会社诉迪某公司·平等保护中外主体):迪某公司曾是荣某株式会社的前经销商,曾因侵权被判赔200万元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法院综合考量销售额、营业利润率、专利贡献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平等保护中外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
案例三(瑞某公司诉热某公司·举证妨碍):热某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发展86家加盟店,全方位模仿瑞某知名咖啡品牌,收取品牌加盟费至少172万元,并在法院责令提交账簿后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权利人举证的侵权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算侵权获利。
案例四(金某公司诉何某某等·刑民交叉):何某某等四人系金某公司高管及配偶,成立公司假冒金某公司商标,销售金额约300万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已被判刑。法院认定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扣减刑事已赔付部分后,判赔261.62万元,明确"刑民交叉"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仍可另行主张。
案例五(卡某公司诉张某某·重复侵权):张某某在前案和解赔偿12万元后,未停止侵权,转而将客户导流至新微信账号继续销售假冒手表。法院依法调取交易明细,认定其构成重复侵权,以66万元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六(超某公司诉安某公司·明确基数规则):安某公司在前案和解后继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并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在被告拒不提交账簿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法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23.76万元。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各专门法也作了衔接规定: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二、"故意"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故意"的认定因素包括: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包括: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6个案例正好覆盖了这些情形:二十年持续侵权(案例一)、前案被判赔后再次侵权(案例二、五、六)、拒绝提交账簿(案例三、六)、以侵权为业(案例四)。
三、计算基数的确定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是:(赔偿基数)×(1 + 倍数-1)= 最终赔偿额。例如基数为 100 万元、适用 2 倍惩罚性赔偿,则赔偿 200 万元。
基数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②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③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关键限制:法定赔偿(即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由法院在法定限额内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一规则在本案案例六中被明确。
四、举证妨碍规则
本案案例三、案例六都涉及举证妨碍: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账簿资料,被告拒不提供。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这实际上把举证不能的后果分配给了侵权人——这也提示被告:消极对抗不会带来有利结果。
五、刑民交叉问题
案例四明确:同一侵权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刑事责任(罚金、有期徒刑)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替代。不过,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已执行的刑事罚金因素,以体现过罚相当。
实务提示
对权利人:
① 第一时间发出警告函——这既能制止侵权,也是日后认定"故意"的重要证据;
② 系统固定侵权证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销量数据、销售价格、评论数量,用以推算侵权获利;
③ 主动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账簿——如果被告拒不提交,可主张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④ 保存许可使用费证据——如果存在对外许可,许可合同与收款凭证是确定基数的重要依据;
⑤ 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只有故意侵权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曾收到警告""曾有代理关系"等证据至关重要。
对经营者(潜在被告):收到侵权警告后应当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进行评估,而不是"先卖完这批再说"。本案中多个案例的被告都是"前案和解/判赔后仍继续侵权",最终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法院责令提交账簿时务必如实提交,拒不提交将面临按权利人主张确定赔偿额的风险。
数据参考:广东高院披露,2024年全省法院在 32 起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率近六成,判赔总额近 2 亿元。这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广东的适用正在常态化。
来源与免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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