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短视频平台放任侵权视频,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技术审核能力的,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一成不变地仅限于事后删除屏蔽,而应动态包含对侵权视频的技术拦截与“捕捉”。平台明知侵权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符合主观故意及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来源

某计算机公司等诉某短视频平台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案例05”。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5088号。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某计算机公司等系某知名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多次向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发出预警,提示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该综艺节目预防侵权。但自该节目首播起,某短视频平台官方认证账号及海量用户上传、发布多条侵权视频。

在权利人发送有效投诉通知后,平台侵权视频仍持续激增,至一审开庭前已高达2万余条,相关话题播放量超21亿次,且侵权合集未解散、视频下线率呈断崖式下降。

某计算机公司等遂起诉该短视频平台公司及另外两家关联公司,请求停止侵权、采取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并索赔6000万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超大流量平台经营者拥有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为了有效制止侵权,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一成不变地仅限于事后删除屏蔽,而应动态包含对侵权视频的技术拦截与“捕捉”。因此,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符合主观故意及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以作品制作费成本的一半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占许可使用费,结合热播期限推算年度许可费并乘以侵权时长,得到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再乘以2倍,赔偿金额已超过权利人的主张,判决全额支持某计算机公司等6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法院积极开展“以判促调”,推进后续一系列调解工作,与关联案件所在的审理法院共同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达成一揽子和解与深度商业合作。

裁判规则解读

一、"通知—删除"规则及其局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又称"避风港"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则的传统理解是:平台只要及时删除被投诉的内容,就可以免责。但本案明确指出:对于热播期的作品,事后逐条删除是无效的——因为侵权视频上传的速度远快于删除的速度(本案中删除后视频数量仍持续激增至 2 万余条)。

二、平台注意义务的升级

法院的核心观点是:必要措施应当与平台的技術能力相匹配。超大流量平台拥有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如内容指纹识别、关键词过滤、AI 审核),因此其"必要措施"应当包括事先的技术拦截与过滤,而非仅限于事后的删除屏蔽。

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一致——该规定第十二条列举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的情形,包括"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对特定作品进行了推荐、整理、编辑"等。

本案中,两个关键事实支持了"故意"的认定:
① 权利人多发预警——平台在节目首播前就已收到预警,属于"明知";
② 平台官方认证账号也在发布侵权视频——这使平台难以主张自己是"中立的第三方"。

三、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

本案计算路径值得记录:
① 以作品制作费成本的一半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占许可使用费;
② 结合热播期限推算年度许可费;
③ 乘以侵权时长,得到赔偿基数 3094.8 万元;
④ 鉴于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乘以 2 倍,得出超过 6000 万元。

这一计算方法解决了版权案件中"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难题——以制作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实务提示

对权利人(内容制作方、版权方):
① 作品上线前就发出预警函——通知越早,"明知"的认定越容易;
② 采用有效的通知形式——包含权利证明、侵权链接、明确的处理要求;
③ 完整记录通知后的侵权持续情况——本案中"通知后视频仍激增至2万余条"是认定平台责任的关键证据,建议对平台页面进行定期截图并采用可信时间戳固定;
④ 主张技术过滤措施——不仅可以要求删除,还可以要求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对网络平台:
① 收到侵权通知后,不仅要删除,还应当评估是否需要采取技术拦截措施;
② 对于热播期的影视综艺内容,应当建立重点作品的预警与过滤机制;
③ 平台自营账号的版权合规尤其重要——本案中平台官方认证账号发布侵权视频是加重责任的直接因素;
④ 建立重复侵权用户的处置机制(如封禁账号),这是平台尽到注意义务的体现。

延伸思考:本案判决生效后,法院推动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与深度商业合作"——这一结果提示:版权纠纷的最终出路往往不是"你死我活",而是建立合法的授权合作机制。对平台而言,与其反复应诉,不如尽早与内容方建立正规的版权合作。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短视频平台放任侵权视频,可适用惩罚性赔偿》[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78
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保留原文链接与律所名称。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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