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克隆”他人数据产品赚钱?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平台基于海量用户数据,通过算法模型深度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已脱离原始用户数据、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平台对其享有竞争性权益。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绕过防护措施非法抓取、克隆该数据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

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诉某软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案例06”。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6844号。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将其运营的某知名金融平台上的用户投资组合、调仓记录等信息整理加工,形成“某组合”金融大数据产品,吸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与其合作,从而获得广告收益。

某软件公司等运营的“某AI理财”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绕过防护措施,非法抓取数据,克隆“某组合”金融大数据产品,并有偿提供给付费会员使用。

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金融平台基于海量用户数据,通过算法模型深度加工形成的金融大数据产品属于衍生数据产品。该产品已脱离原始用户数据,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某软件公司案涉行为,实现了对原平台相关功能的实质性替代,导致权利人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流失。此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金融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软件公司等通过收取会员费,获利超2亿元,远超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遂判令全额支持1950万元的赔偿诉请。

法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法院按照'谁投入、谁创造、谁受益'的数据权属规则,明确了平台对深度加工、具独立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权益,清晰界定利用技术手段'克隆'搬运他人大数据分析成果的实质是对数据权益的侵害,彰显了司法强力保护数据新质生产力的鲜明态度。”

裁判规则解读

一、数据权益保护的三层结构

当前法律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呈多层结构:
① 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原始数据的来源方);
② 数据产品的竞争性权益——平台对经深度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本案保护的对象);
③ 商业秘密/著作权——如果数据产品符合商业秘密或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还可能获得更强保护。

本案适用的是第二层:竞争性权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加以保护。

二、为什么"衍生数据产品"能获得保护

法院的核心论证是"谁投入、谁创造、谁受益":
① 投入——平台投入了大量资源收集、整理用户数据;
② 创造——通过算法模型进行深度加工,形成了不同于原始数据的产品(如"某组合"投资组合数据);
③ 独立价值——产品已脱离原始用户数据,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吸引券商、基金公司合作并获取广告收益)。

因此,他人"搭便车"式的抓取与克隆,实质上是对他人投入与创造的无偿占有。

三、"绕过防护措施"是关键情节

本案中,被告并非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数据,而是"通过技术手段绕过防护措施"。这一情节具有双重意义:
①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说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不是"合理使用公开信息");
② 在刑事上,绕过技术保护措施可能触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如果涉及作品,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四、"实质性替代"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对原平台相关功能的实质性替代"。这是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准——如果抓取后的产品可以替代原产品、导致原平台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流失,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实务提示

对数据平台:
① 建立技术防护措施——反爬虫机制、访问频率限制、账号权限管理,这既是保护手段,也是日后主张"被告绕过防护"的证据基础;
② 保存投入的证据——数据采集与加工的成本投入记录、算法研发投入、合作合同与收入,用以证明数据产品的独立商业价值与损失;
③ 注意数据合规——在主张数据权益的同时,平台自身也必须依法收集、使用用户数据(如取得用户授权、进行匿名化处理),否则可能面临来自监管部门或用户的追责;
④ 及时发现与取证——对涉嫌抓取的行为进行技术取证(日志记录、异常访问 IP、数据比对)。

对数据使用方(技术公司):
① 不要绕过技术措施抓取数据——这不仅是民事上的不正当竞争,还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② 如需使用他人平台数据,应当通过官方开放接口(API)并遵守平台的授权协议;
③ 对公开数据的抓取也要评估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如果抓取后提供与原平台相同的服务,风险很高;
④ 注意合规边界:涉及个人信息的,还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原则的要求。

趋势提示:广东法院在本案评析中提到"为数据产权制度落地与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范例"。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推进,数据权益保护将成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重要增长点,企业应当提前做好数据合规布局。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格式: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广东法院裁判规则|“克隆”他人数据产品赚钱?构成不正当竞争》[EB/OL]. https://www.hanjielaw.cn/, 2026-10-02. https://www.hanjielaw.cn/knowledge-detail.php?id=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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