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其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三,合同某项义务的履行地,并非程序意义上的"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案例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多则案例)。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广东法院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与裁判理由
案例一(案由决定管辖):许某某承包了某施工项目,并委托郑某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后许某某向郑某出具《欠款条》确认拖欠其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6.6万元,但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郑某遂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案中,郑某诉请判令许某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欠款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6.6万元,郑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初步证明其承接了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本案讼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许某某虽出具了《欠款条》承认欠工程款,但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故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该案例还确立了一条重要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并以变更后案由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某混凝土公司向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审查认为,该辖区既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建设公司的住所地,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
裁判规则解读
一、合同纠纷管辖的基本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合同纠纷的管辖选择顺序是:
① 先看有无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且不违反专属管辖);
② 无协议管辖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某混凝土公司主张的"交货验收地"是某一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而非争议标的所对应的履行地。争议标的是货款(给付货币),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当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这是本案确立的重要规则。
三、专属管辖不可协议排除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三类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法院管辖,该约定也可能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极易被忽略的风险点。
实务提示
起草合同时:
①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写明具体法院名称(如"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要求注明签订地,或直接写"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② 避免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表述因指向不明确而可能被认定无效;
③ 涉建设工程的,注意专属管辖不可排除,不要花费精力约定无效的管辖条款;
④ 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具体到某项主要义务的履行地点。
已经发生争议时:
① 先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② 若无有效约定,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从便利角度,建议优先选择对己方有利、便于取证的法院;
③ 如果已经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可能面临被移送(本案即因此产生管辖争议)甚至被驳回起诉,浪费时间与费用。宁可事前多花一小时研究管辖,也不要事后花三个月处理管辖异议。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