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合同无效的,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亦无效。
案例来源
某集团公司诉某畜牧公司、某畜牧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2025-04-21 发布)“案例一”。
原文链接:阳江法院发布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畜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某集团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新建猪场土建/钢构工程总承包合同》,后某集团公司进场施工,但工程中途停工。某畜牧公司认为某集团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擅自停工以及其员工堵门堵路等违约情形,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某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1819万元。
诉讼中,某畜牧公司承认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主张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案涉工程项目无需办理上述审批手续。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通知仅是针对用地问题,并未涉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某畜牧公司以此主张案涉工程无需审批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效,并因证据不足而驳回某畜牧公司的违约赔偿请求。某畜牧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法官说法中指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涉及公共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还涉及土地管理和保护政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建设工程未获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发包人就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发包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规则解读
一、为什么"用地审批"不能替代"规划审批"
本案被告的辩解看似有依据,实则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审批体系:
· 用地审批——解决"这块地能不能用于这个用途"的问题(如耕地、林地、设施农业用地);
· 规划审批——解决"这个建筑能不能按这个方案建"的问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确实简化了用地手续,但这不等于免除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法院的认定抓住了这一关键区别。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并非"什么都不发生"。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也就是说,工程款该给的还是要给(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但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违约责任约定则因合同整体无效而失去效力。本案中某畜牧公司主张的 1819 万元违约金因此无法获得支持——它自己主张合同无效(或法院认定无效)后,就不能再依据该合同的违约条款索赔。
三、起诉前补办许可的"治愈"效果
司法解释留了一个出口: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体现了鼓励交易、减少损失的价值取向。但要注意时点是"起诉前",而非"判决前",因此一旦决定诉讼,补办已来不及。
实务提示
对发包人:开工前务必核实"三证"是否齐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前,不要贸然签订施工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果项目存在手续瑕疵,应当优先补齐手续,而不是"边建边补"。
对承包人(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前应当审查发包人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与时间节点。如果明知对方无手续仍签订合同并施工,将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不仅违约金条款无效,还可能因自身也有过错而承担相应损失(如本案中法院对双方违约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合同无效的最大风险不在于"款项能否主张"(工程款一般可通过折价补偿方式主张),而在于违约金、工期索赔、质量索赔等约定条款全部失效,双方只能按"实际损失"举证,举证难度大幅提升。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