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负有申请竣工验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发包人长期拖延组织验收,既未举证证明在工程完工时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就质量问题采取证据保存、告知整改等积极措施的,其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长某公司诉中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载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2025-04-21 发布)“案例三”。
原文链接:阳江法院发布建设工程领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长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边坡植草防护劳务合同》,约定长某公司负责为中某公司竞标的高速标路基工程植草。施工后期,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约定长某公司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把承包范围内边坡不长草部分补齐拍照给中某公司,经中某公司确认后支付剩余5万元。
2023年5月23日起,长某公司通过微信告知中某公司其已完成边坡绿化修复工作,并附相关图片,并多次微信询问剩余5万元款项的支付情况,但中某公司只首次回应称"待草长出再支付",此后再无回应。长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中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万元及违约金。中某公司抗辩称,长某公司的整改不到位,其多次要求长某公司全面修复但均未能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长某公司在进行补种植草后,多次通知中某公司进行验收,中某公司直至2023年11月才对补种工程提出异议,而边坡植草工程除需前期喷播植种外还需后期维护,中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补种工程完工时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距离补种完工六个月之久的边坡草生长状态虽未能达到覆盖率,但无法认定是长某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所致。
在长某公司通知验收后长达六个月期间,中某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向长某公司提出过异议,也未对其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采取证据保存、告知整改等积极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中某公司抗辩边坡种植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其拒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在法官说法中指出:“如果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风险责任转移给发包人,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质量瑕疵导致的风险,届时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工程款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裁判规则解读
一、竣工验收是双方共同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注意这里的双向义务:承包人应当申请验收,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任何一方消极不作为,都会带来不利后果。
二、为什么"拖延"会导致责任转移
建材与工程质量具有时间敏感性。本案中的"边坡植草"尤为典型——草是否成活、覆盖率如何,与环境、气候、后期养护密切相关。发包人拖延六个月后才提出"草长得不够密",已经无法区分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后期养护问题。
法院的逻辑是:如果发包人及时验收,质量问题本可以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和固定;发包人自己不作为,导致证据灭失,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就是"质量风险责任转移"。
三、发包人应当怎么做才算"积极"
本案中法院列举了三种积极措施,值得发包人参照:
① 举证证明——在工程完工时即通过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质量状况;
② 证据保存——对存在问题的部位保留原状,不擅自覆盖或使用;
③ 告知整改——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形成往来记录。
反之,"口头说说""先记着""以后再说",在诉讼中几乎没有证明力。
实务提示
对承包人:完工后务必书面向发包人申请验收(微信、邮件、书面函均可,但要能证明送达),并保留发送记录与对方回复。这是日后主张工程款的关键前置动作。如果没有"申请验收"的证据,法院可能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对发包人: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保留证据;如果暂时无法全面验收,也应当书面回函说明情况和后续安排。长期不回应,等于默认工程质量合格。
关于"沉默"的法律意义:本案提示——在合同履行中,一方发出请求后另一方的长期沉默,可能被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建议企业建立合同履行的书面往来台账,对所有来函在合理期限内正式回复。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