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案例来源
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09-22 发布)“四、严惩‘杀猪盘’跨境网络诈骗犯罪”。
原文链接:广东法院网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多人在他人组织下,结伙从云南省非法偷越中缅国境,至缅甸某大酒店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并根据犯罪集团安排,通过“网聊恋爱”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到集团操控的赌博平台充值赌博。
其中,俞某成参与诈骗近3个月,骗取金额约103万元;何某强参与诈骗2个月,骗取金额约47万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其中,俞某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何某强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分别判处俞某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何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规则解读
一、为什么是数罪并罚
这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
·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保护的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行为人先实施偷越国境的行为,再实施诈骗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从重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同时,该意见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何某强“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即使数额尚未达到"特别巨大","境外实施"这一情节也可以使其升格到"特别严重情节"档次。
三、"被组织"能否免责
本案被告人是"在他人组织下"偷越国境的,但法院仍然认定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这说明:参与偷越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不以是否为组织者为前提。区别只影响量刑轻重(组织者属主犯、从重)。
实务提示
对求职者:近年大量案件源于“境外高薪招聘”陷阱。请注意以下危险信号:
① 招聘信息承诺“月入数万”“包机票包食宿”“无需工作经验”;
② 目的地为缅甸、柬埔寨、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且要求“从边境小路出境”;
③ 出境后被收缴护照、限制人身自由、要求“做业绩”;
④ 工作内容涉及“聊天”“引流”“话术”,或要求使用多个社交账号。
一旦落入此类窝点,应当尽快设法脱身并向公安机关或驻当地使领馆求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被骗至境外、被胁迫参与,回国后仍可能因参与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被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主动投案等情节可以在量刑中主张从宽。
对家长:如果孩子突然以“去东南亚做电商/客服”为由出境且失联,应立即报警。越早介入,越有可能在其实施严重犯罪行为前将其带回,这对后续的刑事处理也有实质影响。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法律知识普及,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结合在案证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