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自媒体对企业的商业评论,措辞尖锐、观点激进但言之有据的,属于舆论监督范畴;但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来源
某网络公司诉李某商业诋毁纠纷案,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案例01”。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6653号。
原文链接:广东高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拥有 500万+粉丝的自媒体大V李某在多个平台的账号发布原创文章,对国内知名社交应用平台热搜的经营现状发表了几十处评论。该平台热搜的经营者某网络公司认为李某编造、传播构成商业诋毁的不实信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550万元等。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均向公众传递了与某网络公司商业信誉、某平台热搜服务声誉有关的信息,可由商业诋毁规制。
李某创作涉案文章的初衷,是督促某网络公司加大平台治理力度,其针对该热搜上存在的低俗八卦占比过高、“水军”违规刷榜冲量等问题所发表的商业评论,虽措辞尖锐观点激进,仍属舆论监督范畴。
但涉案文章将案外人批评整个行业的演讲视频,擅自添加包含某平台热搜名字的弹幕,并称该平台热搜被点名批评,文章中类似这样的虚假、误导性商业评论共十处,已越界构成违法的商业诋毁。
判决:李某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万元。
法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本案通过清晰划定商业评论构成商业诋毁与侵害名誉权、合法舆论监督与非法商业诋毁的边界,依法保障自媒体公众号对社交应用平台言之有据、客观真实的批评监督权利,同时坚决制止其言之不实、诋毁中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规则解读
一、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李某并非"经营者",法院将其纳入商业诋毁规制的理由在于:其文章内容直接指向某网络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且具有商业影响力(500万+粉丝),其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了实质影响。
二、"舆论监督"与"商业诋毁"的分界线
本案最核心的价值在于,法院明确划出了四条边界:
① 事实陈述 vs 意见表达
· 事实陈述——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编造;
· 意见表达——可以尖锐、激进,但应当基于真实事实,不能以"评论"为名行造谣之实。
② "言之有据" vs "言之不实"
本案中,李某对"低俗八卦占比过高""水军违规刷榜"的批评因有据可查,被认定为舆论监督;而"擅自添加弹幕、声称该平台被点名批评"因属于无中生有,被认定为商业诋毁。这就是同一位作者、同一篇文章中,一部分内容合法而另一部分内容违法的原因。
③ 评价的"必需限度"
即使基于真实事实,评价也应当控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侮辱性言辞、进行人格贬损,可能超出限度。
④ 影响力因素
粉丝量、传播范围会影响损害后果的认定。500万+粉丝的账号,其传播影响力远高于普通用户,因此注意义务也相应提高。
三、赔偿金额的考量
本案原告索赔 550 万元,法院判赔 50 万元。差距的原因在于:
· 文章并非整体虚假,仅十处属于虚假、误导性内容;
· 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实际损失;
· 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传播范围、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酌定。
这一判决传递的信号是:商业诋毁的赔偿责任是实在的,但法院也会区分"全盘造谣"与"局部越界"。
实务提示
对自媒体创作者:
① 事实陈述必须有据可查——引用他人言论、数据、案例时应当核实来源,保留原始材料;
② 不要"拼接式"创造事实——本案的违法点在于"给行业演讲视频添加弹幕,声称某平台被点名批评"。这类"移花接木"是最常见的越界方式;
③ 区分"评论"与"结论"——可以说"我认为某功能体验不佳",但不可以说"某平台存在违法经营"(除非有生效判决或官方通报);
④ 保存创作过程证据——采访记录、原始素材、数据来源,这是日后证明"言之有据"的关键;
⑤ 收到企业的侵权警告函时,应当核实内容并评估,必要时主动删除、更正。
对企业:
① 面对负面评论,先区分"正当批评"与"恶意诋毁"——对正当批评,再起诉反而会放大负面影响;
② 对确属虚假、误导性的内容,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公证、时间戳)并向平台投诉;
③ 主张损失时应当提供证据——如流量下降数据、客户流失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否则法院只能酌定;
④ 注意策略——本案中原告索赔550万元、最终判赔50万元,诉讼成本与实际获得可能存在差距,应理性评估。
本系列案例的共同启示:广东法院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既坚持严格保护(惩罚性赔偿常态化),也注重划定权利边界(区分监督与诋毁、保护与垄断)。对市场主体而言,了解边界比单纯"主张权利"更重要。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