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其一,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组织架构,在安排竞聘、多次协商调岗无果后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的,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其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失误的处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企业应完善内部复核程序,不应将经营风险完全归责于劳动者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审慎行使。
案例来源
① 周某与某软件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4-30 发布)“案例五”。
② 陈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4-30 发布)“案例七”。
原文链接:广州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案例五(企业调整组织架构):周某于2010年11月入职某软件科技公司,担任华北销售部销售经理。2022年3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撤销周某所在销售部,周某参加新岗位竞聘但未成功。此后,公司与周某多次协商,拟调动为大数据事业部的销售经理,并承诺原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不变,但周某均予以拒绝。2022年9月,公司通知周某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周某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公司因经营困难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原部门,在安排竞聘、多次协商均无果后安排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是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未因岗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积极协商提供新岗位,不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欠付劳动报酬情形。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七(代码失误被解雇):陈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任服务端工程师。公司主张陈某编辑游戏代码出错(bug),导致游戏宣传暂停 2 天,公司收入从 2023年4月1日、2日约10000元/日下降至4月3日、4日约3400元/日,遂以“严重失职、损失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5000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一方面,在游戏开发中,代码审查与测试等内部复核程序是企业确保代码质量的重要环节,企业不应将经营风险完全归责于劳动者个人,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陈某存在严重失职;另一方面,公司主张收入减少的4月3日、4日为工作日,而作为对比的4月1日、2日系周末,游戏流量在工作日回落符合客观规律,单纯的收入减少不能完全归咎于陈某。公司以损失超过5000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过于严苛,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规则解读
这两则案例共同确立了“用工自主权 + 比例原则”的双向框架:
1. 企业的经营调整权受保护。当生产经营确实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调整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只要履行了“协商—提供替代岗位—待遇不降低—不轻易解除”的程序义务,即使劳动者拒绝调岗,企业安排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也不构成违法,劳动者不能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
2. 但惩戒权必须受到比例原则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适用时必须满足:①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②损失达到“重大”程度;③企业自身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如代码审查、测试流程)。本案中,公司既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唯一性,也无法排除市场因素,且内部复核程序缺位,因此不能认定“严重失职”。
实务提示
对劳动者:面对调岗,建议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并保留沟通记录。如果企业确有协商并提供待遇不降低的替代岗位,单纯拒绝可能影响后续主张经济补偿。反之,若企业以一次工作失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从“因果关系”“损失认定”“企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三个角度准备抗辩。
对企业:调整组织架构时,务必保留经营困难的客观证据(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协商记录、替代岗位方案。对员工作出处理时,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并建立完善的内部复核机制——这既是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争议发生时的关键证据。
来源与免责说明
本文所述案例系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案例事实、裁判理由均引自发布机关的公开文本,本站仅作裁判规则梳理与实务提示,不代表对任何个案结果的预测。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自身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