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偷将女同事的房屋钥匙拿走,擅自进入其房屋内安装微型摄像头,被发现后仅被行政拘留三日。女同事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赔1000元,二审因被告拒绝认错改判5000元。
案情回顾
谭某与管某系同事关系。一日,谭某趁管某不注意,将其房屋钥匙偷偷拿走,擅自到管某房屋内安装了微型摄像头。管某当天便发现了摄像头,随即报警。警方对谭某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管某随后将谭某诉至法院。一审期间,谭某写了致歉信,却声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测试而非偷窥,拒绝承认错误。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管某不服上诉。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谭某潜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头的目的明显是为了偷窥他人隐私,但其坚称是为了测试,拒绝承认错误,可见其内心毫无悔悟,不仅无法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更对受害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二审法院改判谭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重新书面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偷装摄像头属于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行政拘留只是行政处罚,并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发现被偷窥,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更换门锁,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