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广东法院认定新型用工关系属于司乘人员责任险"雇佣"范围

核心结论

裁判要旨:网约车司机与运营管理公司之间虽不构成传统劳动关系,但存在基于规则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的新型用工关系。保险单中"雇佣"一词未作排他性界定,作为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实际驾驶人员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以"非雇佣关系"为由拒赔司乘人员责任险。

案号信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广东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案例八)

涉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案件背景

詹某某与某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该公司提供车辆给詹某某开展网约车业务,双方对业务收益进行分成,詹某某应遵守协议约定的各项制度。某汽车服务公司就詹某某开展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约定: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在车上从事司乘工作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按约定赔偿。

詹某某在开展网约车业务时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负主要责任,詹某某负次要责任。詹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辩称詹某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法院裁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詹某某与运营管理公司之间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存在新业态下的新型用工关系:

第一,规则管理:运营管理公司依据合作协议,能够对詹某某在服务要求、接单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则管理。

第二,技术管理:运营管理公司在数据监控方面对詹某某进行技术管理。

第三,经济管理:在费用结算模式、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进行经济管理,且能获得直接经济利益。

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单明确约定车辆行驶类型为网约车,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当预见网约车运营中驾驶员与车辆权属方之间存在多元合作关系的行业特性。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未对"雇佣"作出排他性界定,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实际驾驶人员的解释。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要点解析

1. 新业态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院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框架,从"规则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三个维度确立了新业态用工关系的判断标准。这意味着,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工方对劳动者实施了实质性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用工关系。这一裁判标准对网约车、外卖配送、代驾等新业态用工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2.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民法典》第49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对"雇佣"作明确界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对"雇佣"作明确界定,也未举证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

常见问题

Q1:网约车司机不是平台正式员工,出车祸后保险能赔吗?

可以。广东法院判例明确,只要存在规则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实质性管理关系,即使没有传统劳动合同,也构成新型用工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非雇佣关系"拒赔。

Q2: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雇佣"的范围如何界定?

如果保险条款未对"雇佣"作出排他性界定,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实际驾驶人员的解释。网约车、外卖等新业态从业者均可主张纳入"雇佣"范围。

Q3:网约车司机出车祸后应该保留哪些证据?

应保留:合作协议、平台接单记录、收益分配凭证、平台管理规则截图、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用工关系存在及事故损失。

关键要点总结

  1.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运营公司之间存在"规则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的新型用工关系
  2. 格式条款中"雇佣"未作排他性界定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民法典》第498条)
  3. 保险公司在承保网约车辆时应预见新业态用工特性,不能事后以"非雇佣关系"拒赔
  4. 新业态从业者应保留合作协议、接单记录、收益分配等证据以证明用工关系

律师建议

对网约车司机:签订合作协议时注意保留平台管理记录、接单记录、收益分配凭证等证据,发生事故后及时主张保险理赔权利。

对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应主动为司机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司乘人员责任险,明确保险覆盖范围,避免因用工关系认定争议影响理赔。

对保险公司:在承保网约车相关保险时,应在条款中明确"雇佣"的定义和范围,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理赔争议。

本案来源:广东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案例八),具有司法实践参考价值。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拨打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133-226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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