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进入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员工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余万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34万余元。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离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加入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离职后,原公司如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然而,原公司调查发现,该员工离职后立即入职了一家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原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员工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劳动者应诚实信用履行。员工明知有竞业限制义务,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加入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判决:员工向原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4万余元。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提醒
竞业限制不是一纸空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违约后果;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避免踩红线。如对竞业限制有异议,应在签订协议时协商明确,或在离职时就履行问题与用人单位书面确认,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