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体检合格,试用期内却被公司以手臂曾烧伤、脚趾曾骨折且隐瞒病史为由,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法院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入职前已告知岗位招工标准,认定构成违法辞退,判赔2N。
案情回顾
某公司招聘员工,在招聘阶段未向应聘者明确告知岗位具体的身体健康标准,也未将录用条件书面化。员工入职体检合格后入职,试用期期间,公司却以员工入职前曾有手臂烧伤、脚趾骨折,且入职时隐瞒上述病史,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该员工辞退。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招聘阶段已将岗位招工标准明确告知应聘者;其次,员工已愈伤病与履行劳动合同无直接关联,属于个人隐私,无需主动告知;再次,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标准。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N。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录��条件辞退员工,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①录用条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②有客观、可衡量的考核标准;③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仅凭主观判断或未事先告知的标准辞退员工,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