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晒公司产品约定违约金20万,为何法院不认?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私自添加客户微信,否则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员工私自添加了客户微信,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某贸易公司招聘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私自添加客户微信,不得将客户信息转移给其他公司或人员,否则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员工入职后,在一次行业交流活动中添加了几位客户微信。公司发现后,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该员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两类违约金:①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离职);②竞业限制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本案中,禁止私自添加客户微信的约定并非服务期条款,也非竞业限制条款,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扩大违约金适用范围。法院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无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必须于法有据,不得随意扩大违约金适用范围。劳动者如遭遇不合理违约金条款,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删除,或在发生争议时依法抗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通过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行为,而非滥用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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