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东莞市豪事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中院起诉,要求两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别缴纳出资405万元及45万元,并按一年期LPR利率支付自特定日期起的利息。
这是典型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属于公司法领域的常见诉讼类型。
法律依据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4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时效问题
追收出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只要公司仍在存续经营,追缴出资的请求通常可获支持。
利息计算标准
东莞中院在该案中明确:利息以未缴出资额为本金,自股东应缴出资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建议
对于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建立完善的出资催缴制度,及时对未出资股东采取法律行动。
对于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可考虑在执行阶段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