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中建五局承建宝力公司开发的常平珠宝文化产业中心项目,双方约定部分工程款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清偿,抵债房产价值2569万余元。后中建五局就整个工程款债权起诉,主张对全部工程款(含抵债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
东莞中院明确:"以房抵款的工程款,属于债权债务转让的方式进行抵销部分的案涉债务,是宝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一部分,故第五工程局不能再次就该部分工程款向宝力公司主张权利,亦不能对该款项要求优先受偿。"
法理分析
1. 债务清偿的完整性:以房抵债协议一旦履行,债权即已实现,债务消灭。
2. 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消灭:以房抵债已将特定房屋交付给承包方,该房屋不再属于发包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3. 公平原则:承包方已通过取得房产实现部分债权,若再就同一债权主张优先受偿,将构成双重受偿,有违公平原则。
施工企业风险提示
1. 接受以房抵债前务必评估风险:包括房产是否已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能办理产权证等。
2. 明确约定抵债条件:在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房产无法交付或产权瑕疵,承包人有权恢复主张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
3. 保留工程款债权凭证:即使接受以房抵债,也应保留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和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记录(18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