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

某建筑劳务公司(鹏鑫公司)从中建五局处受让900万元工程款债权,债权来源于中建五局承建宝力公司开发的常平珠宝文化产业中心项目。鹏鑫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宝力公司支付工程款90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在900万元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权利,是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鹏鑫公司主张: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一并转让,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随债权转让给鹏鑫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鹏鑫公司受让债权后,该债权已转化为普通金钱债权,不再具有工程款性质,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追及效力。

法院进一步引用法理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律师解读

本案对建筑企业的启示:

1. 受让债权时务必核查优先权状态:如果原债权人在18个月时效内已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受让人可以继续主张;但如果原债权人已超过时效未主张,则优先受偿权消灭。

2. 债权转让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原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

3. 以房抵债需谨慎:本案中,"以房抵债"部分的工程款已被认定清偿完毕,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接受以房抵债时应明确约定条件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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