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制造企业因订单减少宣布停工停产,但仍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到厂打卡4次。员工张某认为打卡规定不合理,拒绝遵守,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一个月),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约1700元/月)。
三、法院认定
佛山中院认为: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并无实际工作安排,要求员工每日打卡4次缺乏正当性;员工虽未打卡但处于待岗状态,并非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四、判决结果
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约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