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据佛山中院2026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因订单减少宣布停工停产,但仍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到厂打卡4次。员工张某认为在停工状态下打卡规定缺乏合理性,拒绝遵守,公司遂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的焦点在于:停工停产期间,企业能否沿用全日制考勤制度,并据此认定员工旷工解除?
二、法律依据:停工停产的工资与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生活费,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地区约为1700元/月)。可见,停工停产期间本就不应套用全日制考勤逻辑,员工处于待岗状态而非缺勤。
三、法院认定:打卡缺乏正当性,解除违法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并无实际工作安排,要求员工每日打卡4次缺乏管理正当性;员工虽未打卡但处于待岗状态,并非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即2N)。法院同时指出,企业可通过民主程序合理调整停工期间的考勤与薪酬,而非简单套用原制度。
| 阶段 | 工资/生活费标准 | 考勤要求 |
|---|---|---|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 按合同支付工资 | 原制度可适用 |
| 超过一个周期(待岗) | 生活费≥最低工资80% | 不应严苛打卡 |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金额约11.2万元。该判决明确了"停工停产不能用原考勤制度变相逼退员工"的裁判导向,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五、对读者的启示
- 劳动者:面对停工停产后的"变相逼退",应保存排班通知、考勤要求、工资发放记录,及时申请仲裁;
- 企业:依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通过民主程序合理调整考勤,不能以此违法辞退;
- 如被违法解除,可主张2N赔偿金,并注意解除通知的送达与内容瑕疵。
六、实务要点与常见问题
问: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否主动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答:可以。若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46条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与企业违法解除应支付的2N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维权路径,劳动者可根据证据情况选择更有利的一种。
问:生活费的标准如何计算?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工作的,生活费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企业既不安排工作、又不支付生活费,甚至以打卡考勤变相逼退员工的,劳动者应收集停工通知、打卡要求、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一并主张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