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公司员工王某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备注预付经济补偿金,金额约2万元。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抗辩:已通过年终奖形式预付补偿金,不应再支付。
二、法院认定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公司年终奖发放依据为《员工手册》和绩效考核制度,属公司薪酬福利体系的组成部分;款项性质由公司单方面备注为预付,未经员工签字确认或双方协议约定;年终奖与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不同,不能混同。关键判决理由:法定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补偿性和兜底性,不得通过单方备注方式规避。
三、判决结果
公司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约4.2万元(总补偿金6.2万减去已发预付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