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员工被调至体力岗,法院认定调岗违法(佛山中院案例)

一、案件背景

某公司员工张某入职10年,从事行政文员工作。2024年确诊癌症后开始治疗,期间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将张某调至仓库搬运岗(需搬运20公斤以上货物)。张某认为调岗不合理,要求恢复原岗位被拒,最终被迫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三、法院认定

佛山中院认为:张某尚在法定医疗期内(癌症医疗期最长24个月);公司将文员调至体力岗,工作内容、劳动强度与原岗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未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且调岗具有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的意图;患癌员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特殊保护。

四、判决结果

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调岗,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N(10年×2个月月均工资)约16万元,另加未付医疗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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