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65岁保安工作中被撞伤
65岁的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一次工作中,刘某被外来车辆撞伤,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经治疗后,刘某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伤残率20%)。公司拒绝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是刘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保险适用对象。
刘某不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最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二、超龄工伤认定的法律演变与制度背景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在我国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法律演变,不同阶段的规定存在差异,理解和适用上曾存在较大争议。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类职工,但未对超龄劳动者作出特别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这一答复为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将适用范围从"进城务工农民"扩展至所有超龄劳动者。
广东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一贯支持这一立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失效但裁判思路延续)及近年裁判指引均明确: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三、城乡养老保险类型:决定工伤认定结果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刘某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两种养老保险在保障水平、缴费机制、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水平低(每年100元至数千元不等),月领取金额通常仅数百元,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意义上的"退休"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通常为每月数千元)。
正是因为刘某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因此不适用"劳务关系"的认定规则。
| 养老保险类型 | 超龄后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 工伤认定结论 | 用人单位责任 |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通常认定劳务关系 | 不认定工伤,按人身损害赔偿 | 按过错比例赔偿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 认定为工伤 | 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 |
| 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 |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
四、判决结果: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
广东高院认定: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和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刘某支付全部赔偿。
工伤九级待遇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各项合计约18万元。
五、律师建议:超龄务工者的风险防范
对于超龄务工者自身:入职时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伤责任承担条款;核实用人单位是否为本人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超龄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保留好诊断证明、入院记录、费用票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可在一年内直接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时,应核实其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建议主动为其购买单险种工伤保险,降低潜在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