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工作中受伤被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以员工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顾

某五金厂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工厂协商继续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工作期间,该员工在操作机器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工伤认定后,员工向工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厂认为员工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绝支付。员工被迫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员工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该保险并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据此否认员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法院判决五金厂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但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醒

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即使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工伤权益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受伤后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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