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五金厂工作,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用人单位以其已享受"养老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主张无需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责任。员工提起仲裁、诉讼。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该员工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保障水平与性质不同。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双方仍存在用工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单位的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三、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职工养老待遇的城镇劳动者,各地亦多认定存在事实用工关系。超龄务工者应注意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要求参保或购买雇主责任险;发生伤害及时申报工伤并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