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企业能否免责?
答案是:不能当然免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依法仍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此作出明确回应。
实践中不少企业误以为“员工已到退休年龄、已在领养老金,就不再是工伤保障对象”。这种想法忽视了城乡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在保障水平、参保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容易引发用工风险。
二、基本案情:五金厂超龄务工者受伤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五金厂工作,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用人单位以其已享受“养老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主张无需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责任。员工遂提起仲裁、诉讼。
三、裁判要旨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该员工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保障水平与性质不同。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双方仍存在用工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单位的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职工养老待遇的城镇劳动者,各地亦多认定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九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 对比维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 参保群体 | 未就业的城乡居民 | 城镇就业职工 |
| 保障水平 | 较低,按年定额缴费 | 较高,与工资挂钩 |
| 工伤适用 | 一般不排除工伤认定 | 已享待遇者通常不再认定 |
| 单位责任 | 仍可能承担工伤待遇 | 多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四、对超龄务工者的维权建议
- 入职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岗位、报酬与安全保障;
- 要求单位参保或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转移风险;
- 发生伤害后立即申报工伤,保存派工、考勤与就诊证据;
- 对不予认定决定,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因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导致待遇损失的,可主张由单位全额承担。
五、律师提醒
广东地区对超龄务工者权益保护较为充分,但举证关键在于证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存在事实用工”。超龄人员平时应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企业则应依法参保或投保商业险,避免一旦发生事故承担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