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预付经济补偿"发年终奖,不能免除法定补偿义务(佛山中院案例)

一、基本案情

据佛山中院2026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决定不再与部分员工续签劳动合同。2025年1月,公司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在发放明细中备注"预付经济补偿金"字样,向员工李某发放了一笔20000元的款项,并让李某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签收单未注明款项性质及冲抵条款。2025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拒绝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年终奖中已包含"预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再重复支付。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要旨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以"预付经济补偿"名义发放的年终奖,能否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予以抵扣?

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逐一分析:

第一,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截然不同。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薪酬福利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发放依据是公司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具有激励性质,发放与否及金额多少通常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而法定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强制性义务,具有补偿性和兜底性保障功能,其计算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双方未就"预付冲抵"达成明确合意。公司仅在发放明细中单方面备注"预付经济补偿金",并未与李某签署任何协议说明该笔款项系提前支付并冲抵未来经济补偿,亦未向李某充分解释说明款项性质和冲抵效果。李某在签收单上签字,仅表明其收到了该笔款项,不构成对"预付冲抵"约定的确认。

第三,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单方备注方式规避法定补偿义务。法定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限制。公司以"预付"为名混淆款项性质,实质上是在规避法定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判令公司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

三、法律依据梳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法定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离职经济补偿的,不影响按法定标准计算应得经济补偿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 不满六个月的部分: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律师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企业发放年终奖、绩效奖金等福利时,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混用法律概念。若确有意将某些款项作为未来经济补偿的预付,应与员工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说明款项性质、冲抵条件、计算方式,并取得员工书面确认。否则,事后以"预付"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存在较大败诉风险。建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区分薪酬福利与法定补偿,分别核算、分别发放。

对劳动者:签署任何涉及款项性质确认的文件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特别注意有无"预付补偿""冲抵""放弃补偿权利"等表述。若发现文件内容与实际收款性质不符,应当场提出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收到款项后,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确认款项性质,保留往来邮件或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离职时如遇公司以各种名目拒付经济补偿金,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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