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据佛山中院2026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某公司以"预付经济补偿"为名,在年终向员工李某发放一笔款项,并让员工签署确认书。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拒绝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称此前"预付"的款项已包含在内。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年终奖(或公司以福利名义发放的款项)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者性质、计算依据、支付条件均不相同,不能当然抵扣。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系提前支付并冲抵未来经济补偿,亦未举证已向员工充分释明,故"预付"主张不能成立,公司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三、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与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在工资、奖金之外巧立名目提前"抵扣"法定补偿义务,此类条款若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劳动者签署任何"自愿放弃补偿""预付冲抵"类文件前应谨慎,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