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佛山中院案例)

一、基本案情

据佛山中院2026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劳动者伍某先后与同一集团下属的甲、乙、丙三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场所、管理人员、实际工作内容长期不变,工资亦由关联公司交替发放。后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仅愿按在丙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伍某主张三家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交替用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在不同关联主体间变动,属于"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最终判令关联公司连带、按连续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三、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实务中,集团企业、关联公司"换马甲"式签合同以缩短工龄的做法,常被法院认定为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历次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证明关联关系与混同用工,以维护连续工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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