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电子烟属新型毒品,贩卖容留均触刑(广州、佛山中院案例)

一、基本案情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发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依托咪酯"非法添加至电子烟油中,伪装成普通"上头电子烟"向青少年及他人贩卖;另有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该类电子烟。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以贩卖、容留毒品犯罪依法惩处。

二、法律定性

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依法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制造、运输、容留他人吸食的,依照毒品犯罪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典型案例中重申,对新型毒品"零容忍",依法从重打击向未成年人贩卖、利用网络渠道流通等情节。佛山中院披露,涉依托咪酯电子烟案件在新型毒品犯罪中占比较高,需重点防范。

三、律师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四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明确规定,毒品数量、种类、对象(如未成年人)、情节均影响量刑。公众应认清"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本质,不买卖、不持有、不提供场所;涉案人员及家属应尽早委托律师,围绕涉案物质定性、数量鉴定、主观明知、从犯地位等依法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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